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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imtoken在新手机上登录 2023-08-26 05:11:16

随着人类文明的加速和社会资产数字化趋势的兴起,人的财产表现形式呈现出虚拟化时代的特点。近几年出现的,是最有影响力的。“比特币”价格增长迅速,普及应用领域广泛,使用便利性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然而,对其法律性质的看法却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将从比特币的基本特征入手,然后从“知识产权论”、“信用论”和“

关键词比特币法律属性知识产权债权

作者简介:鲍传义,民商法专业,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理论与实务。

CLC 编号:D922.28 证件识别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 >152 一、比特币的特点

2008年10月末,一位代号为“中本聪”的匿名人士在密码学爱好者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比特币:一种P2P电子现金系统”的论文,名为《比特币诞生论》。在本文中,“中本聪”阐述了价值支付不依赖于传统的法币信用体系比特币绝非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原因是,而是基于密码学,利用P2P点对点虚拟网络架构进行电子交易。次年,比特币系统正式上线,此后无数电脑接入系统从事比特币“挖矿”。今天,比特币系统已经稳定运行了十年。比特币的价格在高峰时超过了 20,000 美元,并且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增长了数千万倍。只见过。这种支付方式或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主要价值支付方式。国家主权信用体系支持的法币将进入历史,而这一趋势自比特币系统推出以来就无法改变。是什么让比特币如此强大?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去中心化

比特币系统的运行基于高度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挖矿。该系统产生的大量数据虽然不是在超级计算机系统中运行,但其计算能力却远超任何超级计算机。,这个特性使得系统不受任何力量的控制,除了控制世界各地运行比特币系统的高度去中心化的电子设备,这是世界上任何力量都做不到的。许多国家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共同扼杀比特币,但都没有奏效。简单来说,彻底禁止比特币只有两种方式,即全球同时断网或断电。如果这两点都达不到,只要世界上有一台运行比特币系统的电子设备,比特币就不会停止。因此,完全关闭比特币是不可能的。

(二)高度隐私

比特币账户由公钥、私钥和地址组成。公钥和地址对公众开放,并通过多个过程由私钥加密。私钥由256位二进制码组成,掌握私钥即可操作自己所属的账户。除了私钥之外,不需要验证或确认。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每一笔比特币交易的真正操纵者。

(三)瑞瑞

比特币的数量上限在比特币系统中预设为2100万,甚至设计者本人在系统上线后也无法更改此参数的设置。2100万枚硬币全部挖完后,比特币系统会自动扣除每笔比特币交易1%的交易手续费,以奖励运行比特币系统的人,以维持比特币系统的延续。跑。因此,由于忘记了私钥,以及没有人知道比特币私钥的自然人死亡,大量的比特币将成为“死币”,比特币的总数只会越来越少。 . 与大多数国家继续发行的主权货币相比,这是非常有利的。

(四)方便

除了丢失私钥,成为“死币”外,不存在腐败和丢失的风险。只要记住私钥,就可以控制对应账户中的比特币,随时随地都可以控制账户中的比特币。最后,比特币可以分割的最小值是小数点后8位,在这个范围内比特币绝非通常意义上的货币原因是,可以任意分割,所以比特币可以毫无障碍地进行小额交易。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术界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产生了“知识产权理论”、“债权理论”和“物权理论”。但是,“比特币”这个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是否还可以从各自的角度来解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一) IP 说

该理论主张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归类为知识产权,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毕竟是一种智力成果。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虽然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不同的编程设计每款游戏,但其中的游戏角色都是有潜力的,需要玩家通过自身的智慧去激发,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智慧。因此,有学者主张将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义为知识产权。那么这种观点是否适用于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呢?

首先,比特币所依赖的比特币分布式系统程序是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计算机程序可以享有的版权通常可以概括为复制权、网络传输权等。从比特币的虚拟财产来看,其用户使用比特币的权利显然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矿工运行比特币系统程序获得的比特币不能单独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如果说比特币系统程序,作为一个计算机程序,是一个编码的指令序列和一个书面作品,那么比特币无非是一个按照比特币系统程序算法生成的数据,仅供查看。任何人都可以运行比特币系统程序来挖矿并获得比特币。因此,纯比特币不符合版权要求的独创性,很难被视为独立的比特币程序的智力成果达到同等地位。

第三,比特币采用分布式运行模式。虽然系统的运行也依赖于互联网,但并没有具体的组织负责运行。因此,比特币很难受制于一般知识产权的地域和时间要求。性限制。

(二)学分说

“债权论”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人与特定的网络服务经营者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的网络服务经营者,用户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用户,仅享有基于合同约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债权论”成立的前提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存在。在解释大多数在线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时,这一理论可能是有道理的,但对于新型“比特币”而言。

首先,比特币是由全世界参与比特币“挖矿”的人共同维护的,没有特定的比特币网络服务运营商。

其次,比特币系统运行过程中,用户之间只有点对点的关系,比特币网络服务运营商与比特币用户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第三,由于比特币系统的运行是高度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挖矿”,参与挖矿的人是独立的、相互联系的,矿工无法控制比特币系统。此外,矿工分散在世界各地。世界上的无名之辈,即使矿工们专注于最危险的 51% 的算力,也不可能成为实质性的比特币网络运营商。因此,在比特币系统运行过程中,矿工并不是比特币系统的所有者,矿工与比特币用户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根本不能构成债权关系。

(三)产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客体,取决于如何识别“物”的概念。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建立应以实物为基础,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不能建立物权关系。以这一理论为立法依据的国家包括德国和日本。此外,还有另一种产权理论,将物品分为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形物,可以建立产权关系。法国将此理论作为立法实例。《物权论》认为,物权的设立和行使不以实物为基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所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处置和受益于在线虚拟财产。财产,可以建立财产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性质,我国应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草案)》四次审议中,一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产权保护(第一百零四条),二审稿将相关规定。删了,三四审稿折中修改。这一立法变化过程充分表明,立法者对于如何通过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很有信心,而争议最大的就是“比特币”。本文认为,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人们的财产形式将变得多样化,未来虚拟财产可能成为人们的主要财产。像比特币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接受为无形资产。我国《物权法》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该规定可以解释为要求一般意义上的客体具有实质,但《物权法》进一步明确,法律可以规定权利是物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未来人的财产将主要以数字资产为代表。与其创造新概念将新事物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还不如在产权上运用传统的产权理论。有形物体的概念必须放宽。只要客体能够独立存在,能够置于人的控制之下,就可以被视为物权客体。无形物品受到物权法的规范和保护。

笔记:

计算机设备连接并运行比特币系统,自动完成系统自动生成的区块工作,记录全网非特定比特币交易。每完成一个区块任务,系统就会自动生成比特币,分发给所有参与挖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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