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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比特币的刑法

怎么退出imtoken钱包 2023-07-06 05:20:49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取缔比特币交易平台和代币融资平台,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货币属性。但并不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比特币,比特币在互联网上被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和私人金融资产,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比特币创造性的运行机制和技术手段使其区别于网络游戏的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是法币存在和流通的另一种形式,而比特币不同于电子货币,比特币不是央行发行的,也不是法币的电子化。根据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流动和流动方向,虚拟货币可分为封闭型、单向流通型和双向流通型。双向流通结构是指用户可以根据汇率用真实货币买卖虚拟货币,并可以用这种虚拟货币购买虚拟或真实的商品和服务。比特币属于这种双向流通的虚拟货币。比特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很大不同。从权利性质上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用户与网络游戏公司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比特币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价值方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价值基本取决于网络游戏公司即发行人的意愿,而去中心化比特币的价值则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在使用范围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仅限于在特定网络游戏中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而比特币的使用并不具体,可用于任何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应用场景.

计算机数据是比特币的存在形式,数据属性只是对比特币最直观、最简单的判断,只能称为比特币的技术属性而非法律属性。比特币可视为无记名电子证券,因此被纳入刑法财产范围,也符合刑法财产的特征,具有刑法财产属性。在判断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时,我们应该关注数据所代表的具体法律利益和比特币的功能作用。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盗窃类行为包括登录他人交易平台或比特币钱包、篡改比特币支付地址、盗取比特币、登录他人交易平台账户或比特币钱包等。硬币钱包出售比特币牟利,修改程序代码盗取比特币;二、勒索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病毒攻击,要求他人支付比特币以减轻攻击,以泄露相关信息为由敲诈勒索 三、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虚构交易平台、骗取他人比特币通过网络钓鱼。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刑事认定分为财产犯罪监管和计算机犯罪监管两条监管路径。和财产属性,很多人基于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保守评价,现阶段选择使用计算机犯罪对其进行监管。主张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监管的观点主要有:第一,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当然可以适用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比特币解释为刑法中的“公私财产”贩卖比特币犯不犯法,超出了刑法中该术语的可能含义;第三,比特币的价值难以识别,将其列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是不可行的。

声称受到财产犯罪监管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比特币形式的虚拟性不代表价值上的虚拟性。比特币和不动产有一定的兑换方式和交易规则,代表了用户的不动产。第二,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比特币被纳入财产犯罪的客体;第三,如果比特币不能被认定为财产贩卖比特币犯不犯法,将会引发其他刑事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计算机犯罪规制路径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第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不是数据而是财产,数据只是比特币的技术属性;其次,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对象不一定与计算机犯罪的对象一致。作恶者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时,并不一定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破坏比特币网络的正常运行,也不会扰乱公共秩序,反而侵犯了受害人的私人权利。 第三,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可能不符合相关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第四,将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能导致罪责不当和处罚不当。本文赞同财产犯罪的规制路径,将比特币解释为刑法第92条中的“其他财产”,将比特币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对象,不仅符合当前的物权导向。刑法解释,也没有超出刑法范围的用语。范围和意义边界没有超出国家预测的可能性。同时,建议尽快出台确定比特币价值的方法,为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行为后财产犯罪的量刑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标准。

就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具体认定而言,一是在完成犯罪标准的认定中,基本原则应是行为人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比特币。首先,查看作案者是否拥有对受害者比特币的受害者私钥的独占访问权。当犯罪者获得受害者唯一的私钥时,该行为就完成了。否则,当作恶者出售他人的比特币或将他人的比特币转给自己时,提款比特币的收款人地址更改为自己的地址并收到比特币时,可能会建立账户。其次,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由于比特币具有类似有价证券的特性,加害人可以立即转售涉案比特币,实现比特币之上的财产利益,受害人不能申报损失。比特币通过“报告损失”。 “避免损失。因此,比特币可以被视为一种无记名电子证券来计算犯罪数额。所涉比特币之上的可兑换财产价值,即比特币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确定数额的标准。犯罪行为,比特币的市场价格应以一定时期内比特币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保证量刑的公平。其他,犯罪金额以侵权发生时交易平台上月平均交易价格乘以涉案比特币数量确定。从受害者的比特币钱包中窃取比特币,可以确定许多大型交易平台一个月内的平均市场价格盗窃发生。

三、从罪数的认定来看,在敲诈比特币的行为中,有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泄露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由,向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勒索比特币的行为。数据。因此,可能存在敲诈勒索罪和计算机犯罪罪数的问题,即数罪是否牵连,还是应直接惩处。在对牵连犯罪人的认定中,要求行为人从犯罪开始到犯罪结束都实现一个最终犯罪目标,并承认手段行为是为行为目的服务的。实施某种手段行为,再实施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为目的行为服务,二者具有密切的事实联系。因此,当行为人通过相关的计算机犯罪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贯穿了最终的犯罪目的,即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目的,以及计算机犯罪的手段和行为。与目的和行为一致。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相应计算机犯罪和财产犯罪的牵连犯,对其中之一从重处罚。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等级】: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国类别】:D924.35

[文章目录]:

总结

抽象

简介

一、问题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学评论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第 1 节比特币概述

一、比特币供应机制

二、比特币交易机制

三、比特币的基本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国家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

一、允许合法的比特币交易

二、比特币的有限合法交易

第 3 节比特币的刑法属性

一、明确比特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关系

二、比特币数据属性

三、比特币属性属性

第二章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刑法

第一节: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司法状况

一、比特币盗窃案的司法地位

二、敲诈勒索比特币的司法地位

三、比特币诈骗的司法现状

第二节: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刑法规制途径

一、计算机犯罪监管路径分析

二、财产犯罪监管路径分析

第三章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具体认定

第 1 节完成标准的认可

一、完成对传统财产犯罪的认定

二、完成非法获取他人比特币的认定

第二节犯罪数额的认定

一、识别比特币所属的财产类型:电子证券

二、比特币市场价格的确定

第三节犯罪数量的确定

一、具体判定中的犯罪数量

二、具体涉案人员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研究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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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0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