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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3-04 05:44:16

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属性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并明确应对措施。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控,本文发布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前期政策和《通知》的精读,联发律师团队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政策。

o1 《通知》发布背景

《记者提问》对此问题有详细解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发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方面,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高压打击,

笔者将其解读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以往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

o2 重要的事情要再说一遍

这份《通知》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以及相关的商业活动。为什么又说是?

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赔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来说,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是在互联网上买卖商品的行为,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风险自负。”

关于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本《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明确、一致。

“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

“一致”是指监管政策自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

关于“禁止从事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通知》也作了明确清单,主要包括:(1)开展法币及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out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 ICO); (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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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提及了。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业内广为人知,也明确提到了此前的内容。

《答记者问》中提到,《通知》的起草是基于新的风险形势,总结以往工作经验。

发布本《通知》,旨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高压打击。

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中国提供服务也是非法金融活动

1994年后,交易所出海。但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为中国人提供服务,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保护性管辖是指: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对任何侵犯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行为是否属实,均适用我国刑法。发生在该国境内或境外。

此外,《通知》还强调,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等三类行为。支持。

这并不奇怪。如果把经营交易所、为中国人提供服务都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要被追究。

此外,列举三类行为是我国在当前网络犯罪活动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现行的网络赌博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估和列举。

o4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公众对此特别关注。

《通知》发出后,很多朋友和业内人士通过各种渠道给我们留言,问还能炒币吗?投机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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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条(四))内容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什么是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有四处使用公序良俗:

(1)第八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2)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渊源,适用的习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

(4)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的概念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是指良好的风俗习惯,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守的道德规范。

限制经济自由的类型,如利用相互借贷扩大金融实力,瓜分市场,阻挠市场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保护型;(10)暴利型。

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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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如果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则该合同无效。

在本《通知》中,相关行为的无效路径为“违反无效规则”。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违反习惯无效规则”。

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者在委托协议下的主张不受法院的任何评估。

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将依委托人的委托财产进行处理。例如,行为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投机是违法的吗?

如前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和一致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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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违反习惯无效规则”。

结合上述《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无效的声明,明确指出“违反无效规则”。并不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违法为由,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其作为金融货币使用。流通、使用等活动,但并不否认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也不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通。

也就是说,大家口中的“炒币”不能简单直接理解为非法或非法。只有当投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时,才视为无效。即使无效,《通知》也没有指出炒币违法。

如何理解风险自负?

我们在关于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者的文章中,对自损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风险自负不代表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你不在乎!风险自负意味着您自担风险。而这里的损失,应该参考以下:

参照《防治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

2020年1月8日,在涉案金额745亿元的“e租宝”案5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e租宝”案资金撤出公告。2018年1月16日,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募捐并已参与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募捐参与者资金已清零。

由于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案件,本案追缴的资金必须清偿,即:平台剩余资金按比例返还给募捐参与者。据公开资料,有人计算出资金提取的比例在40%到50%之间。

那是:

如果你投资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在同类案例中已经是比较高的比例了),这部分资金就被清算了。对于未清偿的50万-60万元,这部分损失由您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到的募集资金参与人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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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5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

与以往发布的风险警示、公告、通知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本《通知》的主体。

但这并不意外。毕竟,这两所高中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应运而生。

这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内容:打击虚拟货币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发展理念,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

此外,两高中可能会在后续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们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看待本通知,明确其重点和方向。此次《通知》打击“炒作”,查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矿业》一文中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格的监管态度,以保护合法权益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各国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趋成熟。监管的重点是保护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遵循“监管力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成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成反比”的监管逻辑。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坊等成熟案例,但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较多。另一方面,在市场上,越来越多对区块链知之甚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普通人参与其中。

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最新政策,即对其施加诸多限制,不纵容投资者的过度“热情”,坚决破解下跌交易投机。

因此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最新政策,从标题到内容,《通知》指向的是“炒作虚拟货币交易”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负。

“清晰”和“连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宽容上。《通知》所列明令禁止的“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可以用现行刑法体系进行充分评估。可以预见,上述经营活动将成为下一步监管重点。

该政策的最终目标是维护“人民财产安全”。无论是对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严厉打击市场上滋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的目标都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立足点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